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3號
- 上訴人
- 鄧翼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卉婷、顏雪靜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783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核定為新臺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