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 聲請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顏卉婷
顏雪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顏卉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3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39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75號裁判確定,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顏卉婷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相對人顏卉婷各自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顏卉婷負擔。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聲請人另繳納鑑定費3萬元及10萬元。是以,相對人顏卉婷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之五分之二即7萬853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