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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925號

原告
晟昊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承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美智、江良德、江良成、長揚停車有限公司、楊其長、鄭貴清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92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2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