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37號
- 原告
-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宗
- 參加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黃鈵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德勝律師
- 被告
- 葉斯應
- 訴訟代理人
- 張聿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但書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