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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君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37號

原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參加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德勝律師
被告
葉斯應
訴訟代理人
張聿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但書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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