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金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李志賢、邱欽庭
- 原告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被告葉斯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金字第37號原 告 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宗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律師 許德勝律師 被 告 葉斯應 訴訟代理人 張聿喬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重附民字第8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民國104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應補充「參加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 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但書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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