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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

聲請人
柯陳幸佳
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寶鳳
相對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楊泉源
相對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蔡明季
相對人
吳春臺
相對人
張安平
相對人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相對人
辜成允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相對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承受中華銀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相對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
相對人
李秀娟
相對人
李玉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日盛商業銀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對人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陽龍
相對人
譚攸沺
相對人
臧慧莉
相對人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關於「肆佰柒拾萬肆仟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柒拾肆萬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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