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

聲請人
韓士敏
聲請人
韓諄(原名:韓士明)
相對人
孫世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上開法文既然規定於有「執行力」後,即得為此裁定,而非為「裁判確定時」,始得為此裁定,而假執行裁判具有執行力,故於有宣告假執行裁判時,即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參照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7年度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8,50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該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確定上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0號、118之2號房屋屋頂平台上搭設之鋼架、黑網拆除,並將占用之屋頂平台返還予聲請人(即原告)及全體共有人(下稱聲明一)、請求相對人(即被告)給付起訴前5年不當得利金額45萬,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下同)10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聲明二前段);並自100 年11月30日起至上開頂樓平台建築拆除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即原告)7,500元(下稱聲明二後段)(該聲明全部,下稱聲明二)。上開聲明一部分,經本院於101年6月25日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80萬,應徵收裁判費18,820元,聲請人於起訴時已繳納6,170元,其餘12,650元已於101年7月5日補繳完畢;另聲明二部分經裁定認定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先予敘明。

四、經查,兩造間關於上開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判決聲請人聲明一部分全部勝訴,聲明二前段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聲明二後段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聲明二前段判決於聲請人(即原告)以貳萬壹仟玖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相對人不服判決,就原審不利部分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86號審理中,第二審尚未判決,全案尚未確定。本件聲請人係就尚未確定之民事事件,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請求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依首揭法條及民事裁定意旨所示,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裁判有「執行力」後,即得為確定訴訟費用裁定,而非為「裁判確定時」,始得為此裁定,因假執行裁判係具有執行力,故於有宣告假執行裁判時,即得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本件聲請人關於聲明一部分,雖於第一審獲勝訴判決,然該聲明並未經本院為得供擔保後假執行判決,故該聲明一之判決並無執行力,不符首揭條文所定,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於法不符;其次,關於聲請人聲明二後段關於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已經本院101年9月14日民事判決否准(參照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判決書第10頁,事實及理由貳、

六、假執行之宣告),故該部分聲明即無假執行宣告,並無執行力,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不合首揭法條所定;再者,本件聲請人之聲明二(包括前段、後段部分),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25日民事裁定(附表、2、備註)認定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價額,雖聲請人關於聲明二前段,經本院作成得供擔保為假執行宣告,惟因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不併算價額,因之,亦無徵收訴訟費用之必要,聲請人顯無聲請確定該聲明訴訟費用之權限。從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38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