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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

聲請人
陳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40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269 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557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25分之17,餘由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惟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提出張陳昱融、陳永春、陳世明之委任狀,亦未提出聲請人及陳昱融、陳永春、陳世明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101 年11月8 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惟聲請人迄未補正,因聲請人未提出委任狀,致聲請人提出之共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及指定共同送達地址均為不合法,因聲請人並未提出最新戶籍謄本,本院亦無從審核聲請人之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是否存在等。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核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請於補正後再行具狀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鍾虎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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