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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七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顏南全王仁貴鄭傑夫陳玉完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七號

上訴人
陳昱融
上訴人
陳永春
上訴人
陳世明
上訴人
陳泓原名陳柏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弘仁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村
被上訴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欽仁
被上訴人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被上訴人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六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伊買受被上訴人共有之坐落台北市○○區○○段二小段一三八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三一七○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同區○○○路○段五○號二十六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二億五千六百六十六萬元。伊於訂約當日支付第一期價金二千五百六十六萬元,由被上訴人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石化公司)受領一千零二十六萬四千元,其餘被上訴人各受領五百十三萬二千元;其餘尾款二億三千一百萬元,則約定由伊之貸款銀行直接撥款予被上訴人。而依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負有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予伊之協力義務,以便伊向貸款銀行貸款並給付價金尾款。詎伊於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取得前稻江商業銀行(嗣改名為大台北商業銀行)同意貸款,並於交付由上訴人陳昱融簽發面額二億三千一百萬元之本票予被上訴人委任之代書後,曾先後通知被上訴人協力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卻遭被上訴人依無效之系爭契約第四條約定予以拒絕,致伊無法取得貸款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前依約給付系爭買賣價金尾款。伊已於九十八年四月六日為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及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伊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收價金及與已收價金同額之違約金本息。又被上訴人嗣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業將系爭房地另行出售訴外人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伊並得依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解除系爭契約及為前揭金額之請求。縱認伊有違約遲延給付尾款,因如允許被上訴人將伊已付之價金全數沒收,亦顯失公平,伊仍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請求酌減違約金至五百六十六萬元。另被上訴人就伊之違約與有過失,伊更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及同法第二百十八條之規定,主張被上訴人不得沒收已收價金,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上開價金等情,爰求為(一)先位聲明:命被上訴人台塑石化公司給付二千零五十二萬八千元,及其中一千零二十六萬四千元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其餘一千零二十六萬四千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各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其餘被上訴人各給付一千零二十六萬四千元,及其中五百十三萬二千元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其餘五百十三萬二千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各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二)備位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台塑石化公司給付一千零二十六萬四千元,其餘被上訴人各給付五百十三萬二千元,及均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各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除改依備位聲明判命台塑石化公司給付六百八十萬元、其餘被上訴人各給付三百四十萬元各本息外,其餘判決上訴人敗訴,被上訴人對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未依約交付貸款銀行出具之撥款委託書、承諾書及尾款,伊自無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之義務,該委託書及承諾書乃金融機構房屋貸款廣為採用之方式,無給付不能或違反法定方式而無效之情形,上訴人解除系爭契約,並非有據。又上訴人未依限給付價金尾款,伊自得依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向上訴人解除契約,上訴人不得再依該條約定請求伊返還價金及賠償與價金同額之違約金。且本件違約金額並無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兩造於上述時間簽訂系爭契約,約定由上訴人買受被上訴人共有之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二億五千六百六十六萬元,上訴人於訂約當日支付第一期價金二千五百六十六萬元,由台塑石化公司受領一千零二十六萬四千元,其餘被上訴人各受領五百十三萬二千元,尾款二億三千一百萬元尚未給付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款約定:「尾款二億三千一百萬元整,俟辦妥產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予貸款銀行登記後,由貸款銀行直接撥付乙方(指被上訴人),惟付款日期最遲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若貸款額度不足部分,則甲方(指上訴人)需負責於產權移轉過戶前以現金補足。」第四條約定:「前條第二款尾款金額,甲方擬以本買賣標的物向銀行辦理貸款撥付,為維護乙方權益,甲方應於本約成立同時,即洽請銀行同時配合放貸,並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前交付貸款銀行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及『承諾書』予乙方,乙方再將過戶所需之一切文件交付乙方委託之代理人。」其中第三條第二款約定,乃關於系爭價金尾款之給付期限及給付方式,即由上訴人向銀行貸款,由貸款銀行直接撥付予被上訴人,且付款期限為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惟如貸款額度不足者,上訴人應在產權移轉過戶前以現金補足該不足部分等情,尚無從認定係課以被上訴人應先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以方便上訴人貸款之協力義務。至於第四條約定,係重申上訴人之給付價金尾款方式為向銀行貸款,以及被上訴人提出辦理系爭房地產權移轉登記之一切文件供上訴人辦理過戶之前提條件,乃上訴人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交付貸款銀行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及承諾書。該約定亦僅為兩造關於買賣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應同時履行之約定,即撥款委託書及承諾書之提出與過戶文件之提出,應同時為之,亦難認有何違反法定方式規定而無效之情事。上訴人雖主張其已於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取得前稻江商業銀行同意貸款,因被上訴人堅持其應先行交付貸款銀行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及「承諾書」,否則拒絕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致其無法以抵押貸款之方式給付尾款,乃被上訴人違約云云,並提出前稻江商業銀行營業部函及核貸條件通知書。惟前稻江商業銀行貸款之對象並非上訴人,而係昱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所申貸之內容亦非房地買賣之貸款,業經證人即該銀行承辦人員吳俊毅證述屬實,上訴人上開主張,並不足取,上訴人執以解除系爭契約,即非有據。因上訴人未按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款之約定給付價金尾款,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解除系爭契約,並沒收已收價金,自屬有據,其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亦已合法為之。被上訴人於解除契約後再將系爭房地出售予中國人壽,自不構成違約。次查系爭契約第九條約定上訴人如未按期付款,被上訴人得沒收上訴人已付之價金,為違約金之性質。而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審酌系爭房地於解除契約後其價值不跌反漲,被上訴人實際上所受損害並非重大,及上訴人不能依約如期履行債務致被上訴人因而受有相當利息及租金之損害為衡量標準,認系爭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應以八百六十六萬元為適當。扣除上開酌減之八百六十六萬元後,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溢收之違約金一千七百萬元。依被上訴人所收受價金之比例計算,台塑石化公司應返還六百八十萬元本息,其餘被上訴人應返還三百四十萬元本息。至上訴人請求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八條規定酌減賠償之違約金額,尚非有據。從而,上訴人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另備位請求台塑石化公司給付逾六百八十萬元即三百四十六萬四千元,其餘被上訴人各給付逾三百四十萬元即一百七十三萬二千元各本息部分,亦非正當,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主張暨聲明證據為不足取及無須逐一論駁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上述先、備位聲明部分敗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其餘上訴。

查解釋契約,以探求當事人間之正確內容及真義為目的,屬於事實認定之範圍,且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其解釋及所認定之事實不違背法令,亦無悖於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即不得以其解釋為不當,援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本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一一八號判例參照)。又解釋契約時,如契約文字業已表明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應依契約之文義為解釋(本院十七年上字第一一一八號判例參照)。本件上訴人之解除契約為不合法,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及與價金同額之違約金,且上訴人未按系爭契約第三條第二款之約定給付價金尾款,被上訴人得依該契約第九條之約定解除系爭契約,並沒收已收價金,該充作沒收之價金為違約金之性質,除過高之部分於核減後應予返還外,其餘部分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乃原審本其認事採證、解釋契約及違約金酌減之職權行使,所合法認定及論斷。原審本於上述理由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仍以原審認定事實、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七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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