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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04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048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志源
相對人
冠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盛
法定代理人
兼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人
人 陳輝龍
相對人
鍾志奇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謝國基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之1」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相對人冠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8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並查無該公司向管轄法院呈報清算人之情事,是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自應以該公司全體董事為其法定清算人。而上開公司原任董事謝國基業經法院以101年2月21日北院木刑午100簡3346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於100年12月26日判決確定,自92年10月17日起委任關係不存在,並經主關機關刪除其登記在案,有該公司登記表附卷可參。從而,謝國基既已非該公司董事,自非該公司之法定清算人,亦無列其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必要。準此,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另原任董事謝國基雖誤前開顯然錯誤更正之聲請為異議,惟並不影響本院依職權為更正,併此敘明。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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