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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6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62號

上訴人
廖秀松
被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被上訴人
許純芳

      洪文慧

      羅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6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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