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許純芳、洪文慧、羅郁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 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許純芳、洪文慧、羅郁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 101年度國字第62號國家賠償事件、101年度救字第352號訴訟救助事件受理,並於102年1月3日裁判終結,且判決及裁定已於同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上開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聲請人於102年1月14日始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首揭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自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