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62號
- 上訴人
- 廖秀松
- 被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水木
- 被上訴人
- 許純芳
洪文慧
羅郁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