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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429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429號

聲請人
黃森村

      黃林貴玉

      黃吟綜

      黃毓淇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黃文聰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文聰於民國101年3月7日死亡,聲請人等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第二、第三順位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黃森村、黃林貴玉為被繼承人黃文聰之父母親,另聲請人黃吟綜、黃毓淇分別為黃文聰之兄長及妹妹,分別屬第二、第三順位繼承人,因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女黃品潔經本院101年度繼字390號裁定准予陳報遺產清冊在案,聲請人等無繼承權可言,其聲明拋棄繼承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429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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