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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9號

聲請人
張仕昇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相對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806號本票裁定,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15515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財產若經執行,恐難回復原狀,聲請人業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爰聲請停止執行。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確對相對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2號卷宗核閱屬實,復有起訴狀、本院紀錄科查詢表存卷為徵,然此訴訟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訴訟種類,故其聲請,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9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