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2號
- 聲請人
- 徐利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國家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該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自不能遽以執行職務偏頗為理由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1年抗字第851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聲請法官迴避,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同法第3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本院98年度審救字第17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今伊於100年5月間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卻經承審法官駁回聲請。惟二案時間僅相差1年4個月,伊經濟狀況未有重大變化,何以前案伊能獲准訴訟救助,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卻遭駁回,承審法官顯有偏頗之故意。又伊於本件前置程序時,承審法官已認可救助,還問伊雖有訴訟救助,但官司輸了還是要負擔裁判費,還要告嗎?伊堅決要告,要是輸了,也請法官判決,不是法官口頭說說嚇唬,法官要說得出就請判決,不是一再另立案拒絕訴訟救助來模糊焦點卸責,爰聲請法官迴避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滿承審法官駁回其就100年度國字第25號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所聲請之訴訟救助,而指摘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惟揆諸前揭說明,尚難憑此率認承審法官有偏頗之虞。從而,聲請人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客觀上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證據,供本院即時調查,從而,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