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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

確認契約有效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羅月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

原告
陳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間確認契約有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宿舍借用契約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為有效,則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宿舍借用契約存續期間所受之利益,應依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52號確定判決所載原告每月所受利益28,479元,按原告請求確認之契約期間47個月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8,513元(28,479×47=1,338,5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1,2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有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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