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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7號

交付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37號

上訴人
馬靜自 (即被告)
被上訴人
蔡宗諺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付帳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帳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