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7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37號
- 上訴人
- 馬靜自 (即被告)
- 被上訴人
- 蔡宗諺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付帳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37號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交付帳冊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