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14號
- 上訴人
- 陳淑慧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
13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