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83號
- 原告
- 邱德修
- 被告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法定代理人
- 桂先農
- 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裁判費答詢表卷可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