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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万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吳 敬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 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壹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貳拾壹萬伍仟捌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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