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 即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勝康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恆傑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恒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倩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零玖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