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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林敬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怡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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