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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黃葉寶鳳、黃錦瑭、蔡明忠、嚴仲熊、薛香川、榮鴻慶、許光輝、盧正昕、孫全玉、李增昌、周叔璋、吳陽龍、加藤匠

  • 原告
    柯陳幸佳
  • 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明季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辜成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秀娟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譚攸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28號聲 請 人 柯陳幸佳 代 理 人 羅翠慧律師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台灣日立綜合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葉寶鳳 相 對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楊泉源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蔡明季 吳春臺 張安平 相 對 人 啟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相 對 人 辜成允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 相 對 人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承受中華銀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許光輝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全玉 相 對 人 李秀娟 李玉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日盛商業銀 行債權)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 對 人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陽龍 相 對 人 譚攸沺 臧慧莉 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中關於「肆佰柒拾萬肆仟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柒拾肆萬元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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