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蔡錫儀
- 訴訟代理人
- 丁穩勝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蔡錫奇
張寬寬
蔡美幼
蔡美芸
蔡美美
蔡勝美
蔡鍚麟
蔡藍洋
薛慧蘭
黃貞純
蔡佳萍
蔡政宏
蔡政廷
蔡馨儀
許博文
許元榕
許元祥
許元蓓
蔡天賜
蔡玉雪
陳志成
陳建發
陳建銘
陳杰
蔡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17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四欄關於被告「蔡錫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鍚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