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6號上 訴 人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 上訴人 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祥 被 上訴人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發函並寄發繳費單通知上訴人,該通知已於民國103年10月2日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得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