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6號
- 上訴人
-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祥
- 被上訴人
- 萬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祥
- 被上訴人
- 珠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發函並寄發繳費單通知上訴人,該通知已於民國103年10月2日送達,然上訴人至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得徵,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