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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360號

抗告人
天鑫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宗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25日本院101 年度司拍字第15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李祥龍於民國98年11月5 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李知遠對相對人之債務,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700,000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嗣李知遠於100 年3 月18日邀同李祥龍為連帶保證人向相對人借款13,8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 年(自100 年2 月26日起至101 年2 月25日止),利率按相對人消費金融放款指標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65浮動計息,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李知遠自101 年2 月21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相對人於101 年4 月13日以存證信函宣告貸款全部到期,計欠13,863,85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然李祥龍竟於100 年5月2 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抗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係基於101 年2 月21日後發生之債務聲請拍賣抵押物,而系爭不動產係於100 年5 月2 日信託登記於抗告人名下,是債務關係是發生於信託登記後,依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為拍賣抵押物之主張。為此提起本件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㈠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㈡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㈢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第1 項可資參照。從而,在信託前已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抵押權,於信託後仍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帳務資料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原法院據以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之債權皆為101 年2 月21日後所發生,為信託後所發生之權利,依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對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云云。惟查,系爭抵押權於98年11月5 日辦理設定登記,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0 年5 月2 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等情,有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 頁至第11頁),足證系爭抵押權在信託之前即已存在,相對人基於信託前存在於信託財產之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核與信託法第12條之規定相符,原法院為抵押物准予拍賣之裁定,經核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55條第1 項、第2 項、第46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土地坐落        │地│面  積│所有權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地│                │目│      │            │            │
│標│                │  │      │            │            │
│示├────────┼─┼───┼──────┼──────┤
│  │臺北市中山區正義│建│105平 │天鑫投資開發│4分1        │
│  │段一小段272地號 │  │方公尺│股份有限公司│            │
└─┴────────┴─┴───┴──────┴──────┘
┌─┬────┬────┬────┬──┬────┬────┬───┬────┬──────┐
│建│建號    │門牌號碼│基地座落│層數│主要建材│層次面積│總面積│所有權人│設定權利範圍│
│物├────┼────┼────┼──┼────┼────┼───┼────┼──────┤
│標│臺北市中│臺北市長│臺北市中│ 4  │加強磚造│2層     │101.39│天鑫投資│  全部      │
│示│山區○○○○○路1 │山區正義│    │        │101.39平│平方公│開發股份│            │
│  │段一小段│段55之2 │段一小段│    │        │方公尺  │尺    │有限公司│            │
│  │3561建號│號2樓   │272地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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