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
- 抗告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諒獲
- 相對人
- 胡欣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胡欣怡間再審之訴,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不得抗告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本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7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係判決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新臺幣113,006元本息,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則本院於101年12月28日所為裁定,依首開規定,自屬不得抗告,抗告人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