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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訴人
鄭大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鈺龍、何豐彥、吳俊哲、陳崇崧、陳建平、李勝陽、劉慶文、戴遐齡、黃光芹、曾志朗、蔡瀚毅、黃鐙輝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審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原請求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等各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合計480 萬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原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等分別於聯合報、自由時報第一版報紙名稱下方位置(頭版頭)刊登道歉啟示1 日,核此部分訴訟標的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 號裁定參照),合計5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6,7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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