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原告
- 袁靜如
- 被告
- 陳鄭垚
- 被告
- 陳安正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岱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抗字第52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於聲請人上開訴訟救助聲請駁回確定後,乃於103年3月3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09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856元,該裁定已於103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司法院網站國內及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網頁資料、本院送達公告附卷可憑。嗣原告雖再次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聲請亦經本院以103年度救字第54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