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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林玲玉賴淑美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61號

原告
周俊元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就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78 號原告張婷與被告祭祀公業周子懷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主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祭祀公業周子懷於民國98年間將坐落臺北市○○區○○段310 地號土地(面積3964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0000000 分之15600 (下稱系爭土地)出賣張婷,原告為祭祀公業周子懷之派下,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5 項準用第4 項規定,有優先承購權等情,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存在、張婷就系爭土地對祭祀公業周子懷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另請求祭祀公業周子懷就系爭土地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系爭土地於101 年8 月15日起訴時按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價額即新臺幣(下同)93,132,000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63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6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