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 原告
- 張婷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東昇律師
- 被告
- 祭祀公業周子懷
- 法定代理人
- 周聰鑄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參加人
- 周俊元
- 訴訟代理人
- 范值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君怡
- 參加人
- 周錦和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周俊元」應更正為「周聰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08號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之裁定,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該件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18號判決廢棄發回,刻蒙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故現被告祭祀公業周子懷之法定代理人仍為周聰鑄,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