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7號原 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邵達愷律師 楊祺雄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潘玟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桃園縣大園鄉○○○路1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