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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4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7號

原告
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澍中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余惠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邵達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潘玟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桃園縣大園鄉○○○路1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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