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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鄭陳菜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玖拾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970,872元(計算式:189,146,186 元×1/6 +35,446,508元,四捨五入至整位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2,136 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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