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長宏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吳 敬
- 上訴人
- 人
- 上訴人
- 吳 敦
- 被上訴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1年7月12日前送達,有送達證書4紙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