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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51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姿伶、林可欣、王花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姿伶、林可欣、王花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肆萬零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補正代理人廖見賢之委任書狀。

(四)被告林姿伶、林可欣、王花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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