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陳靜茹
  •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楊周振華

  •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718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周振華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壹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零肆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肆佰玖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所簽訂之契約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九條約定,本契約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緣被告瑞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德公司)於民國100 年7 月8 日邀同被告楊周振華及謝素青為連帶債務人,與原告簽訂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約定自100 年7 月13日起至101 年7 月13日止,於美金30萬元限額內概括循環借款,並於各筆借款動用時,應另具「外匯融資動用申請書」,並約定被告依約各筆申請書(新臺幣存款設質),借款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如到期未還,被告除應依照到期日當日原告「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新臺幣公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2.5 」之較高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遲延利息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交與原告收執;依據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被告分別於101 年3 月26日、101 年3 月27日、101 年4 月20日、101 年5 月4 日向原告融資借款,經轉換為新臺幣列帳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038,959 元,立有外匯融資動用申請書、匯出匯款申請書,及國外付款通知書為憑。嗣被告瑞德公司所使用之票據於101 年6 月1 日因存款不足退票49張,登記為拒絕往來戶,依授信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主張抵銷被告於原告處之存款2,019,616 元後,被告應連帶清償如訴之聲明第一、二、三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授權書、授信約定書、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借款契約、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外匯融資動用申請書、匯出匯款申請書、進口結匯證實書及瑞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等件為證。被告雖經合法通知,但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雅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