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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邱蓮華賴淑美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藍立全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再審被告
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100年度北簡字第98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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