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
- 再審原告
- 藍立全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 再審被告
- 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69號、100年度北簡字第98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