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邱蓮華、賴淑美、林欣苑
- 當事人藍立全、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再 審原 告 藍立全 住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再 審被 告 勝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天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 上字第369號、100年度北簡字第989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7,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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