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8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7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黃万簣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宏廣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中元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聲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利息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重複計息,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