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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告
陳河楷
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律師
被告
陳素煌
兼訴訟代理人
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中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0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是原告尚應補繳12萬8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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