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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匡偉吳俊龍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請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95號回復原狀、102 年度救字第130 號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等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95號回復原狀、 102年度救字第130 號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承審法官陳靜茹迴避,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該等事件均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等之聲請而告終結,民事裁定並皆於102 年7 月19日送達聲請人等,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95號回復原狀、102 年度救字第 130號訴訟救助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等嗣於102 年10月3 日提出聲明異議聲請、聲請回復原狀、聲請本件推事迴避等狀,表示聲請承審法官陳靜茹迴避而為本件聲請,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民事聲明異議、聲請回復原狀、聲請本件推事迴避等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95號回復原狀、102 年度救字第130 號訴訟救助等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均已終結,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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