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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林玲玉管靜怡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許純芳、洪文慧、羅郁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 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許純芳、洪文慧、羅郁婷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前經本院以 101年度國字第62號國家賠償事件、101年度救字第352號訴訟救助事件受理,並於102年1月3日裁判終結,且判決及裁定已於同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上開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聲請人於102年1月14日始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首揭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自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6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