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

上訴人
呂文琬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賈靜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而關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0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