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振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晟蒲、楊燦龍、楊霓雯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