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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1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振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晟蒲、楊燦龍、楊霓雯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損害賠償部分,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另請求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16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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