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廖佩瑩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楊泮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於同年月24日生送達之效力,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