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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8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08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万簣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宏廣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中元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聲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伍萬零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利息新臺幣玖仟玖佰貳拾叁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重複計息,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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