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921號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德生即曄紘企業社、賴吳金英、王文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王文忠」抑或「林文忠」請陳明之。(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