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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59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921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德生即曄紘企業社、賴吳金英、王文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王文忠」抑或「林文忠」請陳明之。(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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