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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志源
相對人
豪信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智龍
相對人
黃月桂 原住桃園縣桃園市鎮○街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豪信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豪信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此有豪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又豪信公司業選任游智龍為清算人,並呈報本院,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03號備查在案,故應以游智龍為豪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簡字第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378元、登報費80元,合計82,458元(計算式:82,378+80=82,458),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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