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10號
- 原告
- 陳河楷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剛律師
- 被告
- 陳素煌
- 兼訴訟代理人
- 陳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中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70萬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是原告尚應補繳12萬848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