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錫南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原名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26日10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正本後,雖於103年12月2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僅記載上訴聲明,且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毋庸命其補正,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