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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又菁葉雅婷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

上訴人
陳錫南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原名財團法人景文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26日10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同時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其於裁判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於裁判送達後10日內補具之。未依前項規定表明上訴或抗告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2月3日收受第二審判決正本後,雖於103年12月22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僅記載上訴聲明,且迄未表明上訴理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毋庸命其補正,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4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更三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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