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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朱漢寶吳若萍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損害賠償及100年度救字第65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明聲請推事依法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當事人之具體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與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民國101年2月8日駁回其訴,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5號於100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等情,有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號及100年度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足見前開案件均已為終局判決。惟聲請人於101年12月25日始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