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損害賠償及100年度救字第65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明聲請推事依法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當事人之具體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與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19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民國101年2月8日駁回其訴,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5號於100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等情,有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號及100年度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足見前開案件均已為終局判決。惟聲請人於101年12月25日始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得再聲請法官迴避,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