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0年度 簡上字第119號損害賠償及100年度救字第65號訴訟救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民事聲明聲請推事依法迴避狀所載。二、按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應以當事人之具體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與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0年 度簡上字第119號裁定以聲請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民國 101年2月8日駁回其訴,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亦經 本院100年度救字第65號於100年12月26日裁定駁回其聲請等情,有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9號及100年度救字第6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足見前開案件均已為終局判決。惟聲請人於101年12月25日始聲請法官迴避,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不得 再聲請法官迴避,其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仕萱